《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分包的理解,官方这样答复
发布时间:
2021-12-10 14:26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问: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分包中"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构的同意“这一点指的是委托人对分包项目和机构的同意还是指委托人和拟承担分包检测的机构的同意
答:在“引进来”方面,要推动标准的制度型开放,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努力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是指发包方既要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书面同意,也要事先取得承包方(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同意。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2-06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号推送的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转载为了免费传播和分享,本号对转载内容真实性不予负责、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