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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有制度相比,《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与原有制度相比,《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 分类: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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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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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有制度相比,《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调整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权限。为加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管理,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提高注册审批时效,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审批。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仍然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简化注册申请材料。强调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对申请人提出了真实性承诺的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年第54号)的规定,删除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原质检总局公告 2013年第64号)中关于申请注册需提交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继续教育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要求。 

  扩大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单位范围。为充分调动计量技术资源,发挥执业单位责任主体作用,《规定》扩大了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单位的范围,增加了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要求。同时,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也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考核任务。 

  强化注册计量师监督管理。为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需按照有关规定,对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实施监督检查。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组织考核单位等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还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保密、责任追究等要求。 

强化信用监管。为进一步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衔接,增加了信用监管的条款,将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涂改、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等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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