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监督监控的主体、内容、方式、时机、频次!


一、检验检测人员监督和监控活动的主体

监督员

1.人员监督和监控由监督员实施。监督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应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考核确认并正式授权。

2.监督员为一线检验检测人员,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了解检验检测工作的目的、熟悉所授权人员监督和监控的专业领域的各项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监督员应公正、客观、独立。

3.检验检测机构配备的监督员应覆盖所有检验检测领域和不同地点,每个领域和地点配备的监督员数量应以满足要求为准,但一般不少于2名,设置的监督员与被监督和监控对象的比例宜为1:5~1:10。必要时,可使用经检验检测机构考核确认满足监督员要求的外部专家或利用外部机构实施人员监督和监控,比如利用能力验证提供者提供的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与评价。

4.检验检测机构应赋予监督员实施人员监督和监控工作的必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检、判定不符合可接受与否、责令立即纠正与采取纠正措施和暂停甚至终止或恢复其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后续人员使用的建议等权利。

被监督和监控的对象

被监督和监控的对象是检验检测人员,即按照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或规范或作业指导书实际操作或验证、批准的人员,不包括合同评审人员、设备管理人员、样品管理人员、编制报告人员(若有)以及财务、人力、党群等与技术管理无关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

 2 人员监督的对象是实习员工和在培员工(换岗人员、从事新领域检验检测的人员),即未授权上岗的人员。

 3 人员监控的对象是经过能力评估、培训、监督、授权的上岗人员,即在岗人员。

二、检验检测人员监督和监控的内容

 1 人员监督的内容是检验检测人员授权上岗前的初始技术能力,人员监控的内容是检验检测人员持续胜任的技术能力。

 2 无论是初始技术能力还是持续胜任的技术能力,其内容是一致的,这些技术能力涵盖检验检测全过程所应具备的能力,包括:识别资源配置和设施环境是否满足要求的能力、样品制备(前处理)能力、设备操作能力、原始记录控制和报告结果能力、测得数据的自查能力。微信公众号:中认国质

三、检验检测人员监督和监控的方式

 1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不同的人员监督和监控对象,选择适合的人员监督和监控方式,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a)现场观察,包括检验检测全过程或只针对某关键环节;

b)核查结果报告和原始记录;

c)面谈;

d)模拟试验;

e)质量控制,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

 2 人员监督的方式宜以现场观察为主,尤其是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监督,结合面谈、模拟试验;人员监控的方式宜以核查结果报告和原始记录为主,结合质量控制,比如人员比对、盲样测试、内部质控结果、外部比对或能力验证等。人员监督和监控以达到策划要求的目的为前提。

四、人员监督和监控的时机

 1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人员监督的时机是人员上岗前。

 2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人员监控的时机是人员上岗后。

 3 检验检测机构需重点进行人员监督和监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新员工上岗独立操作;

b)岗位变动;

c)开展新项目(扩领域、扩项目、扩方法或方法变更时);

d)发生不符合工作或检测事故;

e)使用新设备或老旧设备,出现稳定性警示;

f)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g)检验检测过程复杂或涉及多因素协调;

h)特别客户或客户有特殊要求;

i)现场试验;

j)质量监控或能力验证不满意结果;

k)客户投诉增加;

l)允许方法偏离;

m)质量仲裁或质量鉴定;

n)其他:如心理或生理变化波动期。

五、人员监督和监控的频次

人员监督和监控是一个连续过程,直至能够判定被监督和监控对象的技术能力为止,人员监督和监控的频次不是固定的,由监督员根据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情况予以确定。除了有计划地安排常规监督和监控,满足日常的检验检测活动外,还可以根据突发情况和各种影响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的变化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监督和监控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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